脚手架坠落7死4伤!二审宣判,11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1-05-27 09:21 来源: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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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21日12时左右,抹灰工宋某乙在立塔18层装修架进行补洞作业,孙某乙、张某乙、徐某、王某己等工人按照施工进度继续转到立塔北面在未通过验收的落地脚手架上进行抹灰作业,均未采取相应的防坠措施。12时30分许, 7名工人至立塔19层继续进行装修架下降作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方均不在场,无人制止爬架工在架体内作业,也未在下方设置警戒区,导致与下方抹灰工人垂直交叉作业。13时10分许,东北角装修架在下降时发生架体坠落,6名工人随装修架从高空坠落,与底部落地架相撞,致使在5楼落地架进行室外抹灰作业的4人一同坠落至地面。7人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胡某、吕某程、肖某彪、杨某、刘某伟等人参与伪造了3月18日《安全问题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3月19日《关于做好现场爬架安全管理的函》、3月21日《关于立即停止现场爬架下行作业的函》、3月13日“爬架下行告知单”(操作人员为廖俊红等人)、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爬架下降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外墙抹灰技术交底记录等资料,并于3月24日晚上、3月25日中午等时段多次串供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人民*成立了“3 21”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工程监理不到位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认定,被告人吕某程(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刘某伟(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肖某彪(安全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廖某红(班组长)负事故直接责任。谢某(安全部经理)负事故直接责任。张某德(总监)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杨某(工程部经理)对事故后果扩大负直接责任。李某平(爬架实际施工单位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胡某(项目总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赵某云(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李某(爬架实际施工单位实际承揽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程、胡某等11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处吕某程有期徒刑四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并在数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一名被告人提出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吕某程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一驳回上诉人吕某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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