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十大影响

发布时间:2021-06-03 09:15 来源: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一篇:因偷工减料,项目经理10年后被判刑! 下一篇:最高法:房屋建设时间久远并非认定为合法建筑
  今年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对建筑垃圾的治理提出要求:开展绿色策划,实施新型建造方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实施绿色设计,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推广绿色施工,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等等,即从工程建设的源头上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前述意见对工程建设从策划、设计、施工等各方面需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前述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民法典》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意味着从此以后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活动必须坚持绿色原则,这将给建设行业带来不小的影响和冲击,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自《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经历了从过错推定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部分过错推定的演变。《民法典》规定只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便可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即除“质量缺陷”外,其余情形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不承担侵权责任。一直以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何种过错作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意见不一,导致实务中纠纷不断,《民法典》将“过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固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便于实务把握。
  实践中,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举证明显施工人更便于举证,同时也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如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侵权人不仅加重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而且有违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规范《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地上及地下施工致损责任承担条款相关用语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同时规定了施工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为过错推定责任,减少了实务争议。
  一直以来,大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没有较大争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八条亦直接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此次《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七章对承揽合同规定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权拒绝交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承包单位有权在建设单位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依据该条规定拒绝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工程。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这里的享有拒绝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该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主体?为避免实务中的争议,有必要后续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友情链接  
链接区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安康市人民* |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 | 安康建筑业协会
 
 
 
版权所有: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中心 陕ICP备14007813号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大桥南路30号 邮编:725000 电话:0915-3203782 3206350 传真:0915-3206225
 
 
 
链接